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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城鎮垃圾處理費
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9日
石家莊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為提高城鎮垃圾處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和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物價局《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公告》(冀財稅〔2017〕4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垃圾的固體廢物等(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鎮垃圾處理費,是指城鎮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二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社會、企業共同負擔的原則。
長安區、新華區、橋西區、裕華區、高新區、鹿泉區、藁城區、欒城區、正定縣所有產生城鎮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資金和票據管理工作;市城管委負責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石家莊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建筑垃圾、渣土處置核準工作;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實施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立主管部門、專業隊伍、市場運作緊密結合的征收機制,實行市、區兩級政府負責制,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收費方法。
(一)居民及暫住人口應交納的城鎮垃圾處理費:使用煤氣、天然氣用戶的居民及暫住人口應交納的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征收管理部門委托新奧燃氣集團代收代繳;非煤氣、天然氣居民戶應繳納的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征收管理部門委托相關物業服務單位代收代繳。
(二)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經營者等應交納的城鎮垃圾處理費:開設有銀行賬戶的,征收管理部門與繳費單位簽訂繳費協議,通過銀行定期收繳;對無銀行賬戶的,專業收費人員與繳費單位簽訂繳費協議直接收繳。
第五條:收費標準
(一)由個人交納的:城市居民每戶每月3元,辦理暫住戶口的外地進城人員每人每月2元。
(二)由單位交納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項執行的單位),按上年末在崗職工人數(含臨時聘用人員)計收,計收標準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專業技工學校按在籍學生人數計收,計收標準0.5元/人·月。
(三)由經營者交納的:
1.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旅店、多功能賓館、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計收,收費標準3元/床·月(不足5張床的按職工人數計收,計收標準1.5元/人·月)。
2.農貿、集貿市場按攤位計收,收費標準5元/攤·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發、休閑娛樂等場所按經營面積計收,收費標準0.8元/平米·月。
4.長、短途客運車輛(不含客運企業)按座位計收,收費標準0.5元/座·月。
5.商業零售企業按營業面積大小實行累進計收,收費標準:
50平方米以下20元/戶·月
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飲業按營業面積大小實行累進計價收費標準(餐廚垃圾收費按石政辦發〔2017〕64號文件執行,待餐廚垃圾處置收費征收管理辦法出臺后,執行新收費標準):
50平方米以下30元/戶·月
50—1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單位自運到指定垃圾場的,按每噸50元計收。
(五)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實際產生量計收,標準為:處理費5元/立方米,運輸費15元—20元/立方米。
第六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收單位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入列103類04款33項13目“城鎮垃圾處理費”,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繳入地方國庫。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城鎮垃圾收集、運輸、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以及社會資本投入垃圾處理事業補貼等支出。
第七條:對受委托代收單位可按實際征收額給予7%—10%的代征手續費,專項用于征收業務費,具體數額及比例由財政部門按照委托征收單位代征情況予以核定,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區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同時納入市城管委對各區市容管理考核范圍。
第九條:對拒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可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征收單位和征費使用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價格政策、城鎮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規定以及有關財務規定的,由市財政局、發改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并視情節對單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全面開征后,除清掃費和特種垃圾及發改委批準的經營性收費外,其它與城鎮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相關的收費一律停止征收。垃圾處理服務單位不得因收費方式的改變而影響垃圾清運、處理。
第十二條: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或持有特困證的特困戶及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停產半停產企業在停產期間,學校在寒暑假期間,予以免征。
第十三條:凡具備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條件的縣(市)、區,當地人民政府可結合本轄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此文件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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