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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我市立法質量,現將我局起草的《連云港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5月19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連云港市城市管理局網站對草案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連云港市海州區海連西路3-6號,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gj733@126.com。
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連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連云港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二節 道路和公共場地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
第四節 停車和停車場所
第五節 景觀照明設施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節 施工場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連云港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更干凈、方便、順暢的宜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建制鎮建成區。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其他區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組織體系和工作原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源頭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體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開發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等管理機構按照其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交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衛生、環境保護、水利、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納入規劃和完善配套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社會化,保證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停車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生活垃圾分類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相應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宣傳教育】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居民自我約束、管理和積極參與】村(居)民委員會和住宅小區的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村(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村(居)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志愿服務、捐贈扶持等公益活動。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八條 【社會監督和舉報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自覺愛護公共設施,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批評、投訴和舉報。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舉報經核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九條 【責任區制度及責任區含義】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
責任區是指單位或個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范圍以及管理范圍內供社會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區域。
第十條 【責任人的確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及附屬設施、橋梁及附屬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二)公共綠地、公共水域、河道澗溝水面及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火車站及鐵路沿線由鐵路管理部門負責;
(四)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
(五)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
(六)垃圾轉運站、填埋場、焚燒場等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或者由其確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七)報刊亭、信息亭、售貨亭、候車亭、戶外廣告等設施由經營管理人負責;
(八)供電、通訊、郵政、供水、供氣、市政等設施由經營管理人負責;
(九)舉行大型戶外活動時,場地整潔和活動結束后的場地清理,由管理人或者活動舉辦人負責;
(十)沿岸海域、沙灘、護坡、海堤及港口、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經營管理人負責;海洋牧場休閑漁業及旅游區域由海域使用權人或經營管理人負責;
(十一)建設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負責;邊施工邊使用的區域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除現場由拆除單位負責;
(十二)政府已儲備的土地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
(十三)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市容環衛責任區的范圍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予告知。
第十一條 【《責任告知書》的制作和送達】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向責任人制發《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告知書》,告知責任區范圍、標準要求、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責任人應當將《責任告知書》置于住所或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 【市容環衛責任內容】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有序,非機動車按規定排放整齊、有序,頭尾一致,無違反規定設攤、搭建、張貼、涂寫、刻畫、吊掛、堆放物品等現象;
(二)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定時清掃、保潔,無暴露垃圾、渣土、污水、污跡和其他污染物、廢棄物;
(三)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整潔、完好、美觀;
(四)遵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五)《責任告知書》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責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十三條 【責任人的勸告制止和獎勵評比】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發生的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予勸告和制止,也可提請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處理。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制度落實的指導、檢查,建立健全責任人考核獎懲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容貌標準】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容貌標準。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并頒布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工作導則。
違反前款規定,對正在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責令其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對建筑材料、施工工具進行扣押或者采取拆除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立面外墻美潔】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粉刷、清洗、修飾和修復。外墻面磚和玻璃幕墻的清洗每兩年不少于一次;建筑外墻涂料的粉刷、出新每三年不少于一次。外墻面及其附屬設施出現污跡、銹蝕的,應及時清洗或粉刷;出現破損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劃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洗、修復;逾期未清洗、修復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代為清洗、修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整齊合規】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插掛、張貼、安裝、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為清理或拆除。
第十七條 【圍墻設置規范】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隔離,并保持整潔、美觀。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設置實體圍墻。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 道路和公共場地
第十八條 【道路和公共場地的堆放與搭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公益活動等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同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拆除,并清理廢棄物。
擅自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理的,每逾期一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每逾期一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占用城市道路經營活動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地從事擺攤設點、生產加工等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機動車、非機動車或其他可移動裝置為作業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可以扣押相關物品,要求違法行為人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擺攤設點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生產加工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可以扣押作業工具和相關物品,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經營活動的限制】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經營時間、地點、環境衛生等管理規定。
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周邊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擺放、展示物品。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年內被處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建議市場監管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管理規定】城市農貿市場等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建設應當符合商業網點布局規劃,按照標準化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的要求,配套建設相關設施。
市場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市場內部的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計量管理、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不得隨意擺攤設點經營。
市場管理者不按照規定劃行歸市、不落實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以及市場內部出現占道經營、超出攤位和門店范圍經營、車輛亂停亂放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容貌規范】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任人應當確保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潔凈,井蓋完好,路牙石整齊、無缺損,無障礙設施暢通;
(二)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交通指示牌、防護欄(墻)、聲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設施保持整潔、完好、正位;
(四)在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供電、通訊、郵政、供水、供氣、供熱、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標志,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保持整潔與美觀。
責任人不履行前款各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置許可】設置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應當經過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批準。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規范和城市容貌標準,牢固安全、內容完好;
(二)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在國家機關建設用地范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有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標準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三)對殘損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設置店招標牌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或拆除,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逾期未改正、未修復或者未拆除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的管理責任】戶外廣告設置者或經營者應當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有關安全規范、技術標準進行日常維護管理。
戶外廣告的設置者或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使用權的有償取得及期限】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各類國有產權性質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具體辦法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使用權期限屆滿,設置人應當拆除設施,恢復原狀;需要繼續設置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二十六條 【戶外小廣告的禁止】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必須經過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車輛、地面、墻面、樓道、門窗、樓梯臺階上或者其他設施上任意涂寫、刻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散發宣傳印刷品。
違反第二、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每處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代為清除、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后,有關單位應當對涂寫、刻畫、張掛、張貼宣傳品中標明的通訊號碼作出暫停使用等處理。
違反第四款規定的, 沒收散發的宣傳印刷品,對行為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宣傳印刷品的經營者或者所有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停車和停車場所
第二十七條 【車輛停放規范】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美觀。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地點依導向標指引有序停放,排列整齊,不得影響市容和通行。
第二十八條 【停車泊位的設置與管理】在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應當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相關專項規劃統一施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除停車泊位。
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設置停車泊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處泊位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臨時停車場的設置與管理】利用閑置場地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應當經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準。
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允許對外開放并取得相應收益,服從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管理。
擅自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設置與管理】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
沿街單位的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單位內部;單位內部無停放條件的,應當停放在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設置的停放點。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節 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一條 【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設置的區域:
(一)城市主要道路、橋梁、車站、廣場、公園、街心花園和其他公共場所;
(二)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市中心城區主干道兩側的建(構)筑物;
(三)城市風景旅游區的道路、建(構)筑物;
(四)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五)其他按照景觀照明規劃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
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景觀照明規劃。
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新建項目,其景觀照明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報請批準時,應征求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十二條 【景觀照明設施的管理】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任人應當加強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潔、美觀,并按照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啟、關閉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景觀照明設施的運行】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路燈運行系統集中監控。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遷移、拆除、遮擋以及實施其他影響納入城市路燈運行系統的景觀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城市道路上的車輛向車窗外丟棄果核、煙蒂、紙屑等廢棄物的;
(二)將經營場所內的垃圾等廢棄物傾倒或拋棄至公共場所的;
(三)向花壇、綠化帶、雨水管道、窨井掃入或者傾倒垃圾的;
(四)燃放煙花爆竹未即時清理殘屑的;
(五)不按規定傾倒垃圾、糞便的。
違反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車輛運輸泄漏拋灑】運輸散體、流體或其他易拋灑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全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廢棄物,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泄漏、散落廢棄物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代為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協查,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 【寵物糞便處理】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清除,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收費辦法,納入公用事業繳費管理范圍。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違反前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對單位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逾期不繳納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垃圾治理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置制度。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運應當日產日清,防止污染環境。
建筑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違反第三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特別行業的環衛規范】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廢舊物品收購等易產生污水、污泥或廢液、廢油、廢棄物的行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并具備以下經營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經營場所、物品堆放場所;
(二)配備廢液、廢油、廢棄物收集容器;
(三)有污水、污泥收集、處理設施或消納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不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廢品收購等行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環衛作業服務企業的條件與市場準入制度】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市容環衛作業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市容環衛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或者責任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建筑廢棄物的專屬運輸與處置】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等廢棄物應當交給經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核準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運輸、處置。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擅自將建筑垃圾等廢棄物交給個人或者無資質的單位處置、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綠地與綠化活動的廢棄物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公園、花壇、道路綠化隔離帶及其它城市綠地的整潔。及時修剪、除草、清運園林垃圾。
違反前款規定,未及時清理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十三條 【環衛設施建設】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擴建、小區建設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設施建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垃圾分類收集房(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汽車客運站、火車客運站、機場等公共場所新建公共廁所應按有關標準和規定設置第三衛生間(家庭衛生間)。第三衛生間(家庭衛生間)的設置辦法由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制定。
公共廁所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市、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應建配套設施工程造價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未建的配套設施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環衛設施的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壞、關閉、拆除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收集房(站點)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同意,制定并落實重建、復建或替代設施方案。
擅自侵占、損壞、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侵占、損壞、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以外的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衛生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衛設施的布局與維護】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應布局合理,數量滿足要求,并保持整潔。
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人,應當按照管理標準進行管理、維護,確保設施完好。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 施工場地
第四十六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許可】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等廢棄物的產生量和處置方案,取得處置許可。未經許可的,不得擅自處置。
建設單位在工程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
違反第一款規定擅自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污染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施工場地的環衛措施】施工場地應當設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施工場地內靠近圍擋堆放物料的高度不得超出圍擋頂部。
施工場地范圍外不得堆放物料、機具和廢棄物等。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施工作業的環衛措施】供電、通訊、郵政、供水、供氣、市政、綠化等設施的施工作業,責任人應保持作業環境的整潔。施工中的污泥、棄土、棄料、枝葉等要及時清運到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施工場地出入口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及相應的泥漿沉淀和排水設施。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領導、協調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設立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專項資金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建立健全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檢查、執法。
上級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和考核機制。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行使主體】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行使;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和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在鎮人民政府(不含縣政府所在地鎮)、涉農街道辦事處管理區域內,由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行使。涉農街道辦事處由市政府確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由其他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代履行規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外,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理、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的,逾期未清理、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作業單位代為清理、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市場價格合理確定。拒不支付費用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處理】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無法確定當事人的,應當在公共媒體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顯著位置發布公告,督促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滿后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實施代履行。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以該違法行為人或者物品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作為當事人制作處理文書,并通過拍照或者攝像記錄當事人影像資料。
第五十三條 【扣押物品、棄留現場物品的保管、處理規范】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物品和當事人棄留現場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損毀,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被扣押或棄留現場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二日內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后拍賣、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留存證據后銷毀。
第五十四條 【其他部門對具體案件查處的配合】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調取個人身份、車輛和企業登記等信息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五十五條 【市容環衛管理信用信息的記錄、運用及失信懲戒】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應用工作,將其納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為各部門開展相關懲戒提供數據支撐。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實施信用懲戒,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信用辦等有關部門制定失信聯合懲戒辦法,推動建立市容環衛責任人、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在本條例中,贛榆區按照縣級管理體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生效時間】本條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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